GDS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
1、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、现场报警器、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。
2、可燃气体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,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。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。
3、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的输入时,探测器宜独立设置,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氨气仪表系统,探测器的硬件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石油化工氨气仪表系统设计规范》GB/T 50770有关规定。
4、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图如下: